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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区块链证据在实践中应该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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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网络诉讼规则》发布,《规则》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规则》第16条至第19条首次确定了适用范围区块链证据的有效性和审查标准。正如官方文件所述,这将有助于各方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取证难”和“鉴证难”的困境。在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诉讼案件中……

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网络诉讼规则》发布。 ”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规则》第16条至第19条首次确定了区块链证据的有效性范围和审查标准。正如官方文件所述,这将有助于各方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取证难”和“鉴证难”的困境。在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诉讼案件增多、区块链证据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当下,《规则》的出台无疑将为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提供明确的指引怎样加速区块确认书,为区块链证据的运用做好准备。诉讼各方指明了准备方向和策略。下面姐妹团队对这四个条款一一进行分析,展示区块链证据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经技术验证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传至网络后未被篡改。链,但相反。除非证据足以反驳。

本文阐明了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然是电子数据,并推测区块链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区块链电子数据的颠覆性体现在传统电子数据的困境中。过去,我国虽然较早地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的一种,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法官对其应用保守谨慎。根据刘品新教授的研究,“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对电子证据是否可以采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判断,占92.8%;只有少数人做出了明确的可采性判断,只有7.@ >2%的比例”(刘品新:《确认与概率:电子证据的客观化接受》,全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p. 110.)

其中一个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往往缺乏识别电子数据真伪的技术能力,甚至将其发送到法医实验室也会花费不菲。其次,传统的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因此,《电子数据条例》对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传输、呈现等方面制定了繁琐的保姆规则。一不留神,相关证据将不得不被纠正甚至排除。为了规避这些繁琐的规则,甚至出现了将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物证使用的“异化”情况。

区块链很好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区块链使用方便,应用广泛,只需验证哈希值即可快速掌握电子数据是否发生变化;一方面,除非受到51%算力的攻击,否则链上的电子数据基本是安全的,不可篡改。因此,当事人在上链前只需确保区块链证据真实且与案件相关,相关证据很难被法院排除。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有异议,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因素作出判决:

(一)存管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区块链存管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四)证书存储技术和流程是否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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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没有什么是绝对的。目前,商业区块链电子存款平台和官方区块链电子存款平台并存。如果未来区块链证据被法院广泛采用,将迫使当事人普遍选择区块链用于电子数据存储,那么商业区块链电子存储平台可能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时候就要考虑平台不平的问题了。对此,《规则》第十七条对区块链电子存管平台提出了一些要求。

这些要求不是原始面孔,而是过去案件中法庭论据的总结。例如,在“区块链证据一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重点审查平台与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在判决书中规定存管平台公司的股东及经营范围为相对独立于当事人,中立,并通过了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诚信。识别检测,具备第三方电子存管平台资质。

再举一个反例,在二审判决【(2019)川01民终1050号】中,虽然三方区块链电子存款平台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认证》、《电子认证产品和服务授权》等行业公认标准,但缺乏国务院信息产业权威。因此,二审法院否认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能力,相关案件二审被撤销。(虽然平台上存储的区块链证据在其他案件中也得到了认可)

因此,当事人今后在使用区块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保存证平台是相关证件齐全、国家认证的平台。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上链前提出电子数据不真实,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提交电子数据。使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第一个数据存储在链上。数据的真实性,结合链上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的验证数据等,做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电子数据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验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该规定提醒区块链证据的原始恶意是其挥之不去的阴影。数据上链前,各方最好通过公证等方式验证数据的真实性,并得到公证平台的背书。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如此,司法解释并未对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施加过大的举证责任。一方面,真实性推定仍然有效,在证据上链之前,对方需要先提出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一些证据或理由;只要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不会推翻其真实性推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存储在区块链技术中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委托,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实。

过去,主要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或专家助理)来进行鉴定和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或者业务问题发表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估价师提出的意见。但由于区块链是一项新技术,其相关问题在技术上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因此怎样加速区块确认书,该规定拓宽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作证的条件。

写在最后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审查和判断的影响是深远的。借助区块链技术,传统电子数据最难解决的真实性问题得以轻松解决,甚至实现了司法推定。至此,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深刻改变了传统电子数据的生态。 但未来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广泛使用可能带来区块链证据证明力过分夸大、第三方平台标准参差不齐、上链前证据“原初恶意”更加严重等问题。 因此,我们在感受区块链技术带来的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仍要理性面对变革可能带来的相关问题。今后,希望通过区块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也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准备开庭,确保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并有意进军司法证据存储领域对于区块链技术公司而言,应更加关注相关合规和刑事风险。

本文为飒姐团队的理论研究,不作为投资建议或立法建议。欢迎留言讨论。